沒簽勞動合同沒買保險單位怎麼賠?
一、沒簽勞動合同沒買保險單位怎麼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簽勞動合同沒買保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並補繳社會保險,具體賠償標準如下所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且向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個人僱傭關係怎麼簽訂勞動合同
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經工商部門批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也就是勞動合同法裏所説的個體經濟組織,那麼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受法律保護。
2、如果雖以個體工商户註冊登記,但沒有招用僱工,如同人們通常所稱的“夫妻店”等,這樣的個體户沒有僱工,全靠自己家裏人提供勞動,相互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不籤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上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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