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規定
公司位於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會不利。我國的的相關法律規定,這類企業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相應的補償。相關的勞動單位,也不便於對自身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守,容易造成相關的商業機密的泄露,從而對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
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會怎樣
(一)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三)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説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説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四)難以保護商業祕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五)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利後果
(一)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二)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這類行為對相關的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難以維繫,對自身的經營發展也造成極大的隱患。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我國規定相關的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辭職,可以隨時走人,法律部這類情況不予以追究相關的責任。對公式的商業機密的保護也有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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