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管轄權異議審查聽證的規定有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審查聽證的規定有什麼?

管轄權異議審查聽證的規定有什麼?

經法院書面審查,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不好確定的,或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爭議較大的,當事人要求質證的,受訴法院應採取聽證的方式審查(準開庭模式)。原告或是被告對於管轄權有異議的時候可以提出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是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好它。

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確定管轄權的證據也是程序方面的證據,只有讓當事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證據才能明辯真偽,才能得到程序的公正,乃至實體的公正,所以管轄權聽證非常必要。受訴法院可在收到管轄權異議後7日內組織當事人聽證,由當事人就管轄權異議的主張提交證據並相互質證、辯論。聽證法官根據聽證情況在8日內作出裁定。原告或是被告對於管轄權有異議的時候可以提出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是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好它。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説明異議的理由,法院需要對管轄權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要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此案,若異議不成立,會駁回原告的請求,繼續由該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