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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條件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2)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直接委託代理人起訴,其他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3)起訴的時間,必須是勞動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否則不予受理。
(4)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