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合同到期如何續簽?
一、職工合同到期如何續簽?
:勞動合同續簽流程有以下程序: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4、鑑證或者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收集證據?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通常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在收集那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時,要掌握取證的實務技巧,並且在取證的過程中千萬不要打草驚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但是否續簽還是看勞動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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