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勞動合同遭辭退是否有補償
一、員工違反勞動合同遭辭退是否有補償?
只要勞動合同合法,員工違反勞動合同被辭退就沒有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法辭退職工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導致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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