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生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應屆生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應屆生沒有勞動合同應當及時的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仲裁訴訟或者是其他的方式來主張雙倍的工資賠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多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根據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這方面是容易發生一些爭議的,可能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自己的一些社會保險費用的支出,所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是屬於一種違法的現象,而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説的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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