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勞動合同法無效適用哪種情況?
我們知道,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確定僱傭與被僱傭生產關係間的權利與義務,都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效力履行彼此的義務。所以,簽訂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勞動合同法無效?無效合同適用於哪些情況?跟着小編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全部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説,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可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者情形。適用於:在簽訂合同時違反法律,以欺騙的形式簽訂合同,以及在簽訂過程中違反勞動合同法公平原則的。簽訂了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所以,大家在找工作簽訂合同的時候壓迫多留一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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