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情形有哪幾種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勞動合同只有在成立生效之後,才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自然也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但現實中也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那究竟哪些情況下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合同可能因欺詐而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此約定因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工資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確定。
(二)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同,訂立合同後的履行程度也不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和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不盡相同。主要形式有: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當事人應當返還從對方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一般來説,返還財產只能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該無效合同存在財產轉移的情況,如果不存在財產轉移,則不負返還責任。在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一定財產或金錢作擔保,更有甚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各種費用,這時,如果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就產生返還財產責任。同時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所謂“某某費用”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即使勞動合同有效,這部分款項也應當返還勞動者。
2、賠償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過錯方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則必須由該當事人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法》第97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2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97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1)賠償因勞動合同無效而使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而可得利益的損失不應當予以賠償。(2)賠償勞動者因從事禁忌勞動而遭受身體傷害所產生的損害。凡造成勞動者生命或健康損害者,用人單位應賠償醫療費、營養補助費等相關費用。3)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審判實踐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處理相對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復雜。建議勞動者最好就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諮詢一下律師,避免被用人單位坑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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