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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適用法律情形有哪幾種情況?

一、反擔保合同的特殊性質

反擔保合同適用法律情形有哪幾種情況?

反擔保又稱求償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承諾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進行清償。擔保法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雖然規定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但並不必然意味着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亦可作為反擔保人。

二、反擔保合同的法律適用情形

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有關反擔保的案件關鍵在於把握“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既具有擔保的一般性質與特徵,又具有自身的特點,因此,對此項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來理解,而應在把握反擔保與擔保異同的基礎上探尋其立法精神。擔保的規定在反擔保中的適用,主要包括下述三種情況:

(一)直接適用。

反擔保與擔保之間的諸多相同性,決定了擔保法關於擔保的基礎性規定可以直接地適用於反擔保,這主要集中在擔保的基礎理論與原則方面。如擔保活動的基本原則、保證人的資格、保證的方式、抵押物的範圍、抵押物的登記、權利質押的範圍等。

(二)變通適用。

反擔保與擔保之間的諸多相通性,使擔保法關於擔保的大多數規定可以比照適用於反擔保。此類情形有兩種:

其一是隻變更一下當事人及某些名詞的稱謂即可。由於反擔保的擔保對象與當事人有別於擔保,故擔保規定中所稱的“債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在反擔保關係中應指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則應指相應的“反擔保人”等。經此調整或在觀念上換位後,擔保法關於擔保的絕大多數規定即可適用於反擔保。

其二是某些擔保的規則在適用於反擔保時,產生了新的情況

1、擔保責任的構成條件為: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債務人屆期未履行主合同設定的義務

由於反擔保合同以擔保人的追償權為擔保對象,故反擔保責任的構成條件有別於擔保合同,其構成條件應為: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債務人屆期未對擔保人因承擔擔保責任所受之損失予以償付。

2、由於擔保對象的不同,反擔保的擔保範圍不能搬用擔保法關於擔保範圍的規定,而應根據反擔保的擔保對象的特點,依照擔保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另行界定。

除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反擔保的範圍與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範圍相同,具體包括:

(1)擔保人於擔保範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花費;

(2)上述支出款額之利息;

(3)實現追償權的費用。至於有償擔保中擔保人要求被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的權利,在性質上不屬於追償權,故反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不及於該部分債務,除非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3、反擔保人與擔保人的抗辯權內容有所不同。反擔保的抗辯權,是指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而要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反擔保人根據法定及約定事由主張減輕或免除其責任以對抗擔保人的追償權的權利。以保證反擔保為例,保證反擔保人的抗辯權有兩類:一是保證反擔保人享有的債務人的抗辯權,二是保證反擔保人單獨享有的抗辯權。

前者包括的主要抗辯事由為:

(1)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因過失未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大於債務人應承擔債務範圍的清償;

(2)擔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費。這兩種情況,均導致債務人的債務範圍擴大,對擴大部分,債務人有權於被追償時為抗辯,反擔保人亦同樣有權抗辯。

後者包括的主要抗辯事由為:

(1)擔保人因過失未主張自己獨有的抗辯權而承擔了應可減免的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並未增大債務人的債務範圍,因而債務人一般無權抗辯,但由於其加重或擴大了反擔保人的責任,故反擔保人可予以抗辯。

(2)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單獨享有的其他各項抗辯事由,均可變通後由保證反擔保人主張之。如保證反擔保的保證期間已過的抗辯、追償權人放棄物的反擔保的抗辯、超出反擔保的範圍的抗辯以及一般保證反擔保的先訴抗辯等。

(三)不適用。

反擔保與擔保之間具有某些相異性,因而擔保法中的某些規定無法在反擔保中適用。如留置與定金兩種擔保方式及關於其內容的規定,即無從適用於反擔保。

綜上可知,反擔保合同適用法律在司法實踐中處理不一,主要有直接適用、變通適用和不適用三種類型,而在變通適用中,又根據擔保對象和抗辯權內容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儘管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上內容,但是在實踐中不能機械地套用,還需要實際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上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