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
一、查封扣押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
查封扣押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的,如果是對行政機關扣押逾期不解除扣押措施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是人民法院扣押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複議,但不是行政複議。複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扣押的在案財物的處理是什麼?
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應按照以下規定:
1、保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2、返還。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明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但須經拍照、鑑定、作價,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入卷備查。對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應當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凍,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移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貨幣、有價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對於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由扣押機關開列清單,並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註明地點,入關隨案移送。對於易腐爛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機關處理後,隨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單、變價處理的憑證。對於違禁品、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的物品、劇毒物品及其他危險品,扣押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後,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單 .
4、沒收、上繳。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凍結的贓物、贓款及其孳息,由原審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查封扣押這種情況的話,是需要弄清楚查封扣押的性質的,因為有一些是屬於行政機關所採取的一種行政方面的措施,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是認為非法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如果是屬於司法機關,比如説法院作出的話,就是屬於一種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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