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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無勞動合同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勞動者為了讓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用人單位為了保證勞動者會按時上班,且不會損害公司的權益,會要求對方與自己協議擬定勞動合同。若無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將不能得到保障,根據規定,無勞動合同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一、無勞動合同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第五,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即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罰款等。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員工上百人,如果罰款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因此應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1)勞動關係歸於消滅

勞動合同的訂立違背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真實意思,或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樣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全部無效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自然歸於消滅。

(2)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報酬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無論是哪一方的過錯,只要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勞動報酬的數額,可以參考用人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相同或相近崗位的,按照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條款的,除工資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外,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工資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勞動報酬的數額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條款確定。

(3)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前的各項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無效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依法提供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前的各項福利待遇,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但是勞動合同因主體不適格而無效的除外。如果勞動合同無效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則無須向勞動者提供各項福利待遇。

(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雖然被確認無效,但並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在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中,無效條款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在實務中,勞動合同無效更多地體現為部分無效。

(1)調整無效部分使之有效,調整的效力可溯及於勞動合同訂立之時

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依法對勞動合同無效的部分進行調整,使之有效,這種效力則可以追溯到合同訂立之時。如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該條款無效,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或者由當事人雙方另行約定,並且應當補足以前的差額部分,同時還應當支付相當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雨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則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且不能約束勞動者的行為,不能保證公司的商業機密是否被泄露了。對於勞動者,在發生糾紛後,若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則其權益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