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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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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與如何終止勞動合同是有區別的: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