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起草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起草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事項有很多,主要在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試用期、工資類型、社會保險、雙方責任和其它需要説明的事項上面。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後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
1、關於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後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在簽訂每一份合同時,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業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企業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並在實踐中執行。
2、關於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不要怕繁瑣,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3、關於試用期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企業,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企業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企業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企業為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藉口解僱勞動者,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
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買社會保險,並以試用期為藉口拒絕履行此義務,而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
首次簽訂合同可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要明確工資類型
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税前工資還是税後工資。税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税,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税前工資減去個人所得税和“四險一金”所剩下的金額。如果企業承諾支付的是税後工資,一定要用人單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税前工資。
5、關於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指“四險”和“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工資里扣除。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四險”是法定的,企業給勞動者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企業可以沒有這項福利。
6、要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違約責任中應該包括雙方的責任,有些合同只規定了勞動者違約的責任,對企業的責任隻字不提,這違反了訂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則。員工應該與企業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
7、關於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一些企業經常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地位對勞動者出具格式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企業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企業處於主導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發現企業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異議,要求共同商議訂立合同。
如果不得不簽訂格式合同,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把約定好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
8、關於培訓及其費用
上崗前企業通常對勞動者作一些培訓,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業文化、企業背景、企業理念等非技術培訓,企業是不應該收費的。一些企業會以培訓需要成本之名向勞動者索要培訓費,請不要上當。
另外,如果是企業出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類的培訓,勞動者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企業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而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勞動者應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經工作的年限比例來賠償培訓費用,或者以企業實際支付貨幣為賠償數額。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培訓稱為培訓服務期,即企業出資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訓,而這些培訓不是面向普遍員工的,企業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有相關的約定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9、提防“押金”、“風險金”
一些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擅自向勞動者索要各種費用,如“押金”、“保險金”、“培訓費”等,企業的這些做法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要謹防上當。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保管好自己的證件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通常要看勞動者的各種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等。企業可以留有勞動者證件的複印件,而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勞動合同包含的內容比較多,它作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務工作的證據,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雙方應當在簽訂時就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而後共同遵守合同的規定的條規內容,避免出現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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