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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服務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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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服務合同違約
倉儲服務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強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2、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不管是倉儲服務合同還是其他的書面合同,違約責任絕對不僅僅是支付違約金就完事了,但是在倉儲服務合同當中,也有可能是提貨人自己違約了,這樣的話應該是提貨人向保管方支付違約金的。賠償經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也不是可以相互抵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