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企籤聘用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一、我國國企籤聘用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單從勞動合同的角度來説,是可以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並未禁止一個人可以有兩個勞動關係。母子公司主要看工資、社保、實際管理是在哪個單位。但是,建議只簽訂一份合同,如果既和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又和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只能認定為變更過勞動合同,因為一個員工只能和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從勞動合同的法律立場出發,勞動者可以既簽訂勞動合同又簽訂聘用合同,實際上聘用合同也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但實際簽訂時最好是隻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否則一旦涉及到勞動糾紛需要按照合同處理時情況比較複雜,因為兩種合同在細節上還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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