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現實生活中,少數非良心用人單位為了少承擔責任,少盡應盡義務,在勞動合同上動上了歪腦筋,偽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法律文件,已達到拒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目的,極大地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小編和大家分析分析;
一、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1.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並申請鑑定;
2.對偽造證據的,可以另案起訴,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鑑定機構應當派鑑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提問。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大家可以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是一種很嚴肅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要通過取得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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