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違約解除合同怎麼承擔責任?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傳統觀念認為違約時只有守約方能提出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該權利,但違約方堅持不履行合同,守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最終也無法得以實現,解除合同就成為必然,這一權利的行使主體不應以是否違約來區分,作為合同存在的基礎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願,如一方不願履行而強制其履行的話,不但不能維護合同應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發不必要麻煩,且從交易的經濟利益考慮也會浪費更多的資源。
綜合分析,在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時,許可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對雙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濟,但應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並制裁違約行為,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並不是對任意解約行為的縱容,其必須付出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
所以當施工方違約之後,他承擔責任的方式通常是有四種,最簡單的一種就是承擔違約金,但是如果雙方根本就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不過發起起訴畢竟也是比較耗時耗力的,所以他可以要求施工方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或者是直接進行損失的賠償,並且採取其他的補救措施,也是可以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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