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裁員補償有什麼規定?
單位不是説聘用了員工就必須保證其能夠在本單位獲得長期的工作和收入,在單位本身的運營出現問題的時候就必然會出現難以承擔眾多員工的工資成本而只能選擇裁員來保證單位的生存問題。那麼,勞動合同法裁員補償有什麼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裁員補償有什麼規定?
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的規定,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不僅對裁員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對裁員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裁員並非是企業想裁就裁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僅限於四種: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至於裁員程序,《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法裁員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單位出於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裁員的基礎上辭退了勞動者只需要進行合理的補償即可,但是如果是單位的決策需要而沒有的理由就只能通過雙倍工資的賠償來彌補勞動者失去工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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