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一、離職後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辭職後辦理好離職手續的即為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開具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日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擔憂勞動者未辦理應收貨款手續,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亦可對勞動者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離職之前,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個過程是給雙方的一個過渡,也是完成工作上的一個交接,30日到期之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的有關部門去辦理好離職手續。當離職手續辦理好以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就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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