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算解除勞動合同嗎
當代社會,勞動和工作已經成為了都市人們日常生活中重要組成部分,而由此產生的勞動合同,辭職,離職等一系列的問題,也成為很多人處理勞務問題中難以理解的問題。辭職算是解除勞動合同嗎?現在就和我一起去看看吧。
辭職與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中的兩個概念。
首先是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雙方會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當雙方出現勞動爭議等問題時,也是申訴或者進行協商的憑證。那麼所謂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指的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而辭職,簡而言之即是辭去職務,指的是當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雙方之間終止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由此可以發現,雙方的區別在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涉及合同的雙方,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這種關係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主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這是針對雙方的一種行為。而另一方面,辭職只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勞動者主動的提出解除合同和勞動關係。換句話來説,提出申請後,用人接到勞動者的辭職申請以後,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以後才會進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所以,辭職不一定會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環節。
特別注意的是,有些勞動合同的解除不用聽過用人單位同意,即員工辭職行為可能會就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具體為以下三種情況:
首先是正常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過書面方式進行辭職,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經過審批,第31天之後就可以自行離職。有時候,在剛進入職場的時候,可能會出現試用期。在試用期期間內,提前3天進行書面申請即可辦理離職手續。對於這種情況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相應的工資並同時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
第二為即時辭職,同時大家口中常説的快辭。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的第38條中相關情形時候,即拖欠了勞動者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等,勞動者在提出書面申請以後,就可以直接離職,不用用人單位的同意。同時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想勞動清算相應的工資,並且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的補償金等一系列離職手續。
第三是當勞動者出現了違法辭職的情況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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