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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寫的離婚訴訟書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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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寫的離婚訴訟書有什麼用?

不管是何種訴訟案件,在向司法機關起訴前,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格式,書寫訴狀的,不同類型的訴狀的作用是不同的,離婚時寫的離婚訴訟書有什麼用?需要注意的是,若民事主體,書寫的離婚訴狀不符合既定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將不會受理。

一、離婚時寫的離婚訴訟書有什麼用?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離婚的程序

我國,離婚的方式就只有兩種,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因此男人出軌想要離婚也就只有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能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大問題達成一致,建議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花費時間短,而且收費低廉。由於是男方出軌,女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可要求男方給予精神賠償。

如果夫妻雙方達不成一致,即無法協議離婚,那隻能選擇訴訟離婚了。訴訟離婚相對來説要麻煩得多,它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最主要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男人出軌的證據),法院立案。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提交的訴狀,再結合被告書寫的半辯解書,判斷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還有感情基礎,從這個角度分析,可以知道,離婚訴狀也是證據的一種,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