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提供虛假資料,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前,需要填寫相關的勞動資料,相關的用人單位進行備案處理。如相關的勞動者提供虛假的資料進行入職的,用人單位一經發現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相關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一、入職提供虛假材料公司能否解僱
首先看你單位對提供虛假信息是如何定義,及規定的。其次,員工在應聘時填寫的應聘登記表裏,最後是否有一欄文字,提醒着求職者,若是提供虛假信息,一經發現,將受到公司處罰,情節嚴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其實,對於提供虛假信息的員工,我們也偶爾會遇到,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一,看單位如何規定這類情況。
第二,看員工的崗位及工作能力,核心或重點崗位,肯定不允許出現這種不誠實情況,若是基層崗位,情節不嚴重,還可以警告一次,若是能力不錯,用人部門覺得是可培養對象且情節不嚴重,可按較輕的情況處理,但要留心觀察,若出現其他不誠信行為,立即辭退。對於能力不行,且還出現不誠信行為,直接按規定走。
第三,看單位的企業文化,若單位堅持塑造誠信的文化氛圍,那員工出現不誠信行為肯定是不能容忍的,
二、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員工入職填寫個人資料表的時候提交虛假材料” 填寫虛假信息 和 提供虛假材料 是兩個不一樣的情況
2、以上條例第一款情形出現,在某些條件下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屬於合法解除的:提供虛假的執業技能證書、身份證、學歷證等可能對任職該崗位造成影響的 屬於違法解除(或者説產生糾紛仲裁不會支持的)的:是否已婚、是否已育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3、另外你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虛假,以及這個虛假影響其任職這個崗位。
4、醫療期內不得隨便解除(不能按勞動合同法40條 41條 約定情形解除) 但虛假、欺騙這個,不在此範圍內。
提供虛假材料進行入職的,我國的相關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當然還要根據實際情況,根據勞動的實際勞動能力和相關的企業文化,如相關的企業文化對這類弄虛作假的行為不能容忍的,也可以解除這類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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