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試用期簽署勞動合同麼
一、尚在試用期簽署勞動合同麼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過後不籤合同違法嗎?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社保,否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以下懲罰: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些企業想當然的認為,試用期內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正式確定,所以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這種想法和做法也是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內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成立,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既然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給你繳納五險一金的,這是你應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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