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大家不陌生,就是勞動者在應聘工作時,或者説是應聘上了工作之後需要和用人單位達成意識,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相同的,從而訂立好勞動合同,合同內容當然包括工資,工作形式類型等等內容。那麼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有哪些?
一、勞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中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指的是約定的勞動報酬、約定的崗位、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不算提高或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以此為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病假合同到期怎麼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向您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賠償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代表公司默認。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合同終止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規定的關於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多少工資工作的方式如何,工作的內容是什麼等,工作的類型是什麼等等這些內容。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一定要記住工作時要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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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應該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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