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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起訴狀怎麼寫?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

解除勞動合同起訴狀怎麼寫?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兩種情形:

1、在當事人雙方均無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經合意解除勞動合同

2、無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徵得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同意後,解除合同。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説明。

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起訴狀,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提供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瞭解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