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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寫哪些內容?

一、解除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寫哪些內容?

解除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寫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電話號碼、郵政編碼。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單位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工作單位、住址。

(四)必須打印或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書寫,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尾部須加蓋公章。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應遞交原件或原物。證據材料如是複寫紙、純藍墨水、圓珠筆書寫的,在提供原件時附複印件。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2份證據清單,詳細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二、買賣合同糾紛中能否部分解除合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產生買賣合同糾紛的,合同能否部分解除,取決於其能否分割履行,取決於違約救濟是否具有可分性。

其一,合同履行的可分性。“在有一些銷售合同中,如果是分批交貨的情形,每一批次貨物均單獨結算,單獨交付的,可分開履行的,那麼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進行解除。

其二,違約救濟的比例性。根據違約救濟的比例性原則,對於可單獨履行的分批次合同,如果違約處罰約定明確的情況,具有可執行性時,那麼可以部分解除。

此外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受到法律的具體保障的。如果雙方發生了糾紛,那麼原則上可以先進行協商一致來解除糾紛,如果不能夠通過協商來解除糾紛,那麼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採取向法院上訴來解決,當事人就必須要寫清楚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相關當事人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