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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的勞動合同時間是幾年?

一、臨時工作的勞動合同時間是幾年?

臨時工作的勞動合同時間是幾年?

勞動部門在對勞務派遣進行認定時也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臨時性崗位”以時間為節點,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則是因員工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臨時工作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是由員工和單位協商確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期限是根據雙方的需求協商之後確定的,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員工的試用期的時間也有所不同,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