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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務者簽訂合同單方面違約如何處理?

一、有勞務者簽訂合同單方面違約如何處理?

有勞務者簽訂合同單方面違約如何處理?

簽訂勞務合同後單方面毀約要怎麼處理,要看具體情況定。這裏的單方面是分為用人單位與個人兩個方面的,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如果是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拒絕用工的,勞動者可以以未提供勞動作為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單方面毀約,也要賠償用人單位相應的損失。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準: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必須是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否則,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只要該培訓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培訓、日常操作規範培訓、用人單位基本工作紀律等培訓的,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法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特別規定: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1)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在解除或者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僅限於下列人員:

(1)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3)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競業限制的內容

(1)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2)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訂合同如果出現單方面的違約,那麼就要結合違約的情形來進行處理,一般有約定的可以按約定解決,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定的條款來進行解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多協商一下,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