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制能辭職嗎?
一、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制能辭職嗎?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制能辭職,但是需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什麼情況之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相對於其他類型的合同來説的話還是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的,首先就是在勞動合同當中一般不能夠隨意的約定違約條款,其次就是勞動合同簽訂之後,即使約定的期限沒有減滿,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是可以離職的,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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