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買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賠償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不足額支付費,是否可以視為未按約支付勞動報酬,未作出進一步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規定,社會保險費中除了相當一部分是國家用於社會統籌外,還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代繳記入勞動者帳户的,本質上屬於勞動者個人收入,其性質相當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因此,單位不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行為與不支付勞動報酬相似,應當賦予勞動者合同解除權。據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此外,司法實踐認為單位出資為外地員工辦理落户而簽訂服務期協議應屬有效,但當勞動者因單位不支付社會保險費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不必支付違約金。
二、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出現了工傷或者生育等情況後,也是可以憑藉社會保險來獲取一定的保險金額,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也是屬於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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