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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勞動合同糾紛不適用約定管轄,勞動爭議的管轄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仲裁階段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訴訟階段,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約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