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式是怎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式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和約定的工資報酬來進行計算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其他法律規定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為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這個“時”在這裏的意思是不是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當天”呢?答案是否定的。從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上看不出結清工資的日期就是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終止的當天。
對於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中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指,這個“時”不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當天”這麼一個點,而是一個合理的時間段。
如浙江2002年出台的《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係解除、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條件即時發放,還是應當儘快發放,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講,幹活就是要拿工資的,現在不幹了,領回自己的工資是應該的。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實際生活當中,由於工作不開心,或者是對於工資等問題,沒有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會選擇離職,離職是勞動者自願所作出的,法律當然是支持的,但是無論什麼時候離職,都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具體的計算方式,根據事先約定好的以及工作時間長短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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