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什麼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於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進行賠償的情形有勞動者在試用期以內明顯不具備錄用條件,或者是給企業帶來了嚴重損害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是無故辭退勞動者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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