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68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68條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特徵是什麼?
1、非強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雙方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這也體現了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
2、建立多重勞動關係:通常全日制員工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只不過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工作時間靈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在上述時限內具體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用人單位靈活自主決定和安排。
4、薪資支付週期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解約方式靈活:全日制用工模式下,解僱保護標準嚴格,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等方可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違法解僱的不利後果,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終止用工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也屬於勞動關係的一種,但要比固定的勞動關係靈活的多,另外就是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每15天就應該結算一回工資,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對勞資雙方也有一定的益處,比如用人單位沒有義務給非全日制用工的員工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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