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勞動報酬?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勞動報酬?
濟賠償金不屬於勞動報酬。經濟賠償金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懲罰。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經濟賠償金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懲罰。《勞動合同法》將經濟賠償規定在法律責任中,也可以説明這一點,因此,經濟賠償金不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不屬於勞動報酬。
《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因此,經濟賠償金無論如何不屬於工資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的範疇。
經濟補償金是依據應發工資,包括應繳納的社保等。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弄清晰發生勞動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對於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應按應發工資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税或其他扣除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現行的核心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單位在僱傭到員工來本單位工作為其謀取更多的社會利益的同時也需要對員工負擔很多的責任,如果違背了責任的履行就要因其過錯而支付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這是出於違法過錯的基礎上給付的,所以不能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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