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資福利

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工資總額

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工資總額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工資總額

?

會計處理上,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該計入企業的職工薪酬,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個人所得税方面: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一)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二)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其實還是比較多,而主要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的人認為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其實要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之後雙方確實是協商一致解除了,這樣的情況下單位仍舊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