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否併入職工薪酬
經濟補償金是否併入職工薪酬
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該計入企業的職工薪酬,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個人所得税方面: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方面:我們認為此部分支出屬於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一般情況下,職工的薪酬會包括住房公積金;職工的獎金;工資;補貼等。據我國相關規定,正常來説,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應該計入用人單位的職工薪酬的。而且經濟補償金是有一定的計算標準的,據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七條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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