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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企業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企業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幾種?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在於勞動者續簽的,用人單位必須先通知勞動者,跟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