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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事業單位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一、跟事業單位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跟事業單位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跟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三、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目前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同樣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合同的簽訂時間具體根據各個使用單位自己的需求來確定。一般第一次是三年,第二次是五年,第三次就是無固定期期限合同。國務院公佈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1.實施《勞動合同法》後,對於試用期有了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合同簽訂三年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考察期。

2. 實施《勞動合同法》後, 固定期限合同最多隻能連續簽兩次,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隻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現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會一年一簽。

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單位的名稱,法人及主要負責人,合同的期限是由單位自己確定的。若是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行使一般的解除權,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的條件,但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