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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有關協議。勞動合同也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那麼,勞動合同有哪些條款?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哪些內容?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

1、試用期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服務期條款: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保密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4、競業禁止條款: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5、違約金條款:除違反服務期支付的違約金和違反保密和競業禁止支付的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實踐中,經常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產生勞動糾紛,有些可能是因為工資待遇,有些可能是因為經濟補償金等。總之,小編提醒廣大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樣在糾紛中才有相關的書面證據。如果在勞動者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讓他們為你提供維權的良策。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