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否要籤明和蓋章?
入職與離職都是我們在工作中會遇到的,入職時要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時需要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有些情況或是進入到一個新的單位會要求出具與原來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籤明和蓋章呢?這個問題小編查閲了相關資料,將相關內容整理於下文中。
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否要籤明和蓋章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簽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和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在員工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告知員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因員工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按上一個月標準的工資的替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補償金的規定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如果沒有公司的簽名和蓋章那麼這個證明可能會被其他人認為是作假,所以簽名和蓋章是必須要有的。另外在解除合同方面,是單位一方提出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情況向單位提出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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