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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要續簽嗎?

租房合同到期要續簽嗎?

一、租房合同到期要續簽嗎?

租房合同到期要續簽。我國法律並沒有自動續約的規定,所以需要雙方進行續簽。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到期不續簽但繼續租用,視為不定期租賃,終止合同前必須有合理的通知對方的期限即可。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租房的續簽合同怎麼寫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想要繼續租下去,可以和房東協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時,不可以疏忽,也需要對合同涉及的具體事項進行確認協商,一般在進行租房續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些: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承包經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租賃費的數額,以及給付的方式,時間;合同到期後的優先承租權;

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合同的解除權;合同履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後,關於場地建築的歸屬問題等。

雖然是續簽合同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核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彼此的利益。

由此可見,續簽租賃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至少不會被人隨意趕走。

當然了,如果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期滿後,不想繼續租的,只要及時通知房東,可以隨時不租了的。

要是房東以自動續租為由不退還押金等費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完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事情,租客可要求房東退換相關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的,就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追償。

三、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但繼續使用怎麼算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租賃期限,合同於租期屆滿即告終止,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約定期屆滿時通過兩種方式更新期限,續訂合同:一種是明示更新,即合同當事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另外簽訂一個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另一種是默示更新,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在不定期租賃中,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收回租賃物的實際行為,並且仍然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雙方租賃關係繼續存續。但由於此時的租賃期限無法固定,故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你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屆滿後,你繼續使用房屋並支付租金,出租方未持異議,應視為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屬於默示更新的情形。依照《合同法》規定,你們簽訂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但是,由於你們對租賃期限沒有另行約定,雙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賃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只要出租方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就有權利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簽署是為了更夠更好地維護房主和租房者的合法權益,以免在具有房屋糾紛時無證以對。在簽署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應當協商好合同內容,並註明租房期間的注意事項和違約責任,並且雙方的身份信息應當保證真實性和可追溯性,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