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順延到哺乳期結束後有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順延到哺乳期結束後有賠償嗎?
一般來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44條),用人單位無須順延到哺乳期結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但用人單位繼續用人,應視為重新用人,如果從重新用人開始超過一個月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至一年應支付雙倍工資,一年屆滿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些不叫賠償金,因為在勞動合同中還專門有不屬於這種類型的其他賠償的有關賠償金的規定。哺乳期的長短與上述期限無關,期限是否達到一個月、一年是法定條件,不問是否哺乳期。
二、勞動者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以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途徑。勞動者可在自己的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在15日內既不起訴也不執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舉報投訴。縣級勞動部門都設有勞動監察部門,有權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合同期限到期了之後會產生兩種情況,一種是續簽合同,還有一種是不續簽,如果是續簽,那麼員工和單位之間都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不續簽,單位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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