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離職證明需要開具嗎?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用人關係的文件,必須依法簽訂。那麼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離職證明需要開具嗎?未簽訂勞動合同,説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未形成法律上的勞動關係,那就不受用人單位的限制,勞動者要求離開的,不需要開具離職證明。
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時用人單位也應該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並且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等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證明自己跟公司的勞動關係存在,可參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跟我們簽訂勞動合同,且我們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個月,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按每月2倍工資對我們進行補償。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年還不跟我們簽訂,那就默認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此時我們離職就需要開具離職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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