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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操作

單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操作

在實踐中,對於勞動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相信您應該並沒少見,但您要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的。那麼,在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哪些條件呢?而在實踐中,單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又該如何操作才好?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一一解答。

一、解除勞動合同要哪些條件

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單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操作

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實際行使的時候,但也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並且按照規定來解除。而在工作中,有些單位杖着自己的有利地位,任意的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它們這麼做是不合法的。而在單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其實也是有可能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