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由於女性員工的特殊性,在就職期間有時會遇到產假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對這一情況都會有着説明。但是有一些企業會在員工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產假期間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產假期間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因解散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合法的。
公司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並支付經濟補償,除經濟補償之外,公司另支付產假工資,這樣做是合法的,你的合法權益並未遭到侵害。
哺乳期內,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只是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享受一定的哺乳假(也即單位應當給哺乳期內的女是個安排時間哺乳)——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因為該公司目前遇到的狀況是解散,所以女職工哺乳期能夠享受的哺乳假也無從談起,勞動合同終止後,公司實體消滅,職工也無需在哺乳期去公司上班。哺乳期工資是員工根據實際工作應得的勞動報酬,所以,沒工作也就不能主張勞動報酬了。
綜上所述,產假期間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該問題主要與員工自身的收入相掛鈎。在勞動合同法中就有着明確的規定,員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所以,當事人可以要求滿足一年以上的工資賠償。其工資收入標準以正常的收入標準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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