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扣勞動合同原件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法官扣勞動合同原件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法官指出,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敗訴,原因就是缺乏證據收集及保存意識。如果確實如單位所説,勞動合同全部由勞動者一人掌管,那麼單位就應在預感雙方將要發生糾紛前,做好相應防範措施。
此外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因職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與之解除了勞動合同。職工不服起訴。庭審中用人單位出示了單位規章制度,但職工稱從未見過,單位稱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人手一份,並讓多名在職職工出庭作證。可是由於這些職工與單位存在利益關係,且違紀職工堅決否認,法院依證據規則不予採信,結果單位只得吃啞巴虧。
為此法官提示,用人單位可在發放單位規章制度時讓職工在收到回執上簽字,這樣就可避免用人單位有理但口説無憑而輸官司。
二、勞動合同原件不給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國家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發一份給,可以到工作所在地的勞動局監察大隊去投訴。勞動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發放合同給的。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用人單位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簽訂完畢之後,將勞動合同原件交付一份給勞動者,否則的話,可以到相應的勞動監察部門來進行投訴,並且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未和我國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此時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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