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最高十二年封頂嗎?
一、《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最高十二年封頂嗎?
最長補償年限不超過十二年,是指其本人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經濟補償金按當地平均工資3倍支付的人員,而本人工資低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的人員不受此限制,仍按其本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1、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並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 根據基數實行封頂
《勞動合同法》對月工資較高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作出一定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1、年限: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根據上海地方規定,不滿6個月的,不計算經濟補償金)。
2、 基數: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3、 按法定情形實行年限封頂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兩種情形下(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在勞動部基礎上又增加了兩種實行“經濟補償金十二年封頂”的情形(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然而現實中,針對大量存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卻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9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實行分段計算。
可見在我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經濟補償金有了很大幅度的變化,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更加註重縮小收入差距,我國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12年封頂成為施行後的最高年限。雖然我國新法已實行,但是依然有大量的在新法施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實行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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