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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上一年度十二個月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上一年度十二個月嗎?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上一年度十二個月嗎?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如何處理

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勞動關係雙方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就會自然終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後的當事人雙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勞動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業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其次,勞動者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看自己本人是否屬於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範疇。具體內容為:

1、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3、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義務兵服兵役期間。

再次,勞動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備應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勞動者本人所在單位是否已經或正在簽訂集體合同,此時,勞動者還需對照集體合同的條件進行具體分析。

還有,勞動者要注意,企業在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業應在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將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勞動者本人,並且企業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企業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必須為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按規定時間轉移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若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按照正常手續去辦理離職了。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需要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賠償金。若是有其他情況的,那相應的賠償金也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用人單位拒絕賠付的話,可以申請仲裁。